商標獨占許可:只允許一方使用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1月23日 查看次數:1384
2005年6月,趙某申請注冊了竹子圖形商標。隨后,趙某與A集團簽訂了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約定:趙某將竹子圖形商標許可A集團在中國內地獨占性使用,商品范圍為衣褲類系列,使用期從2006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使用費每年8萬元,如趙某違約,應給付違約金30萬元,并約定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提交泉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合同于2005年6月19日經國家商標局備案登記。 2006年7月,A公司發現B公司在褲子上使用該竹子商標。在與趙某協商無果的情況下,A公司向泉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趙某停止許可B公司繼續使用該商標并承擔違約責任。趙某稱,其作為商標權利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屬于自己的權利。而A公司稱其享有獨占許可權。 仲裁庭認為,趙某與A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中明確約定A公司享有獨占使用權。趙某再次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仲裁庭的調解下,趙某同意終止與B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一次性支付8萬元的違約金給A公司。 案件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規定,趙某將商標使用權許可A公司獨占使用后,除A公司外,包括趙某本人和其他第三人都不可以使用本案所涉的竹子商標。因此,趙某再次許可B公司使用該商標屬于違約行為。新聞來源: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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