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下達最終裁定 “公雞”品牌維權全面勝利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28日 查看次數:1254
日前,就侵犯Le coq sportif(中文名稱樂卡克,俗稱法國公雞)品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最終裁定:駁回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晉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這就意味著這起圍繞“公雞”品牌的商標糾紛案以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的全面勝利宣告結束。 本案自2008年10月24日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是隸屬于中國著名服裝企業—杉杉股份的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簡稱樂卡克公司)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開始到現在,已經歷時兩年。案件的起因是侵權人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金雞公司)、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金雞公司)、福建晉江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日克公司)及其溫州經銷商劉某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運動衣、褲、T恤等服裝及襪子、球帽等產品及其外包裝上使用了與Le coq sportif(樂卡克)商標圖形相似的公雞圖案,并在對外宣傳、許諾銷售、發展銷售商、拓展銷售網絡渠道等行為中大量使用侵權圖案。此外,廈門金雞公司、上海金雞公司還通過發布虛假信息等手段刻意強調其品牌的法國淵源,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并形成其與樂卡克公司有某種聯系的錯誤認知。這種行為嚴重地影響了樂卡克公司的正常經營和品牌形象,也極大地傷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樂卡克公司遂一紙訴狀將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4月7日,案件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法院認定,兩者圖案屬近似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裁定被告三家公司侵犯了樂卡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并刊登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一審判決后,廈門金雞公司與莫日克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0年3月1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受理此案,4月12日,浙江省高院做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判決。然而兩家侵權公司對終審判決提出疑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庭開庭進行再審申請的詢問程序。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審核分析,9月7日下達最終裁定:駁回廈門金雞公司和莫日克公司的再審申請。這起“公雞”品牌的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也就此塵埃落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不斷加深,這類涉及知識產權糾紛和爭端的案件越來越多。這起“公雞”品牌訴訟案件可以視為此類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中的樂卡克品牌系國際知名服裝品牌,在國際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品牌自2004年由杉杉股份引進到中國市場以來也取得了長足發展。然而某些企業采取“傍名牌、搭便車”等不法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環境,給樂卡克品牌在中國市場的發展帶來了困擾。品牌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以“品牌戰略”在中國服裝行業立足的杉杉股份對此非常重視,案件歷經一審、終審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勝利也來自不易。 其實在服裝行業,這種“傍名牌”的現象是屢見不鮮。最初的假名牌是赤裸裸地直接搶注,把國外的名牌商標原版抄襲、復制,現在的手段可以說是相對隱蔽一些,是在原商標的基礎上稍加改動,但最終目的仍舊是讓消費者對原品牌有一定的聯想。正是利用消費者信息不對稱這一點,某些品牌才得以偷梁換柱。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市場正在加速與國際市場接軌,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司法制度愈趨完善,為企業品牌維權鋪平了道路。杉杉股份及樂卡克公司正是采取了法律的手段,在公正嚴明的法庭上,有效地維護了自身的合法商標權益。 同時,這起案件的判決也為此類“傍名牌”行為敲響警鐘。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品牌對于一個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采取“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看似是樹立自己品牌的捷徑,但是只能讓企業獲得短期利益,從長遠來看,這種行為不僅讓企業背負著對權利人、對消費者雙重的道德、法律風險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風險,而且嚴重削弱了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和能力,最終導致核心競爭力的喪失,因此可謂“飲鴆止渴”之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雞”案例勢必對中國服裝產業推動自主創新、培育自主品牌產生積極的影響。 新聞鏈接: 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 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杉杉榮光服飾有限公司、日本株式會社迪桑特、伊藤忠纖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組建的中日合資企業,于2004年成立,其將國際知名的法國品牌-- Le coq sportif引進國內市場,經過近六年的發展,已經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品牌也已是家喻戶曉。新聞來源: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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